河南省地下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地下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范地下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行为,防范地下有限空间作业事故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标准规范,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地下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地下有限空间是指封闭或者部分封闭,与外界相对隔离,出入口较为狭窄,作业人员不能长时间在内工作,自然通风不良,易造成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质积聚或者氧含量不足的地下空间。

地下有限空间作业是指作业人员进入地下有限空间实施的建设、维护等作业活动。

本办法所称施工单位指实施地下有限空间建设、维护等作业活动的有关单位。

第四条  坚持“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思想,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建立地下有限空间建设(权属)单位和施工单位负责、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安全生产工作管理机制。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职责范围内涉及地下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监管。

其他行业涉及地下有限空间作业的,其安全监管由该行业主管部门负责。

第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地下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监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辖区内无物业管理、没有行业主管部门或实施自行管理的居民住宅小区、楼院、城中村等地下有限空间作业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地下有限空间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负总责,其他领导对分管范围内的地下有限空间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负责,业务机构和安全管理机构负责人具体负责地下有限空间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落实。

第八条  建设(权属)单位对地下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承担主体责任。建设(权属)单位应将地下有限空间作业工程发包给具备相应安全生产条件的施工单位,安排专人对施工单位进行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第九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严格分包管理,不得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或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单位和个人。

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工程施工现场安全负责,并对分包工程承包单位、个人的安全生产进行管理,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做出处理。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或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单位和个人的,施工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工程承包单位、个人对工程的安全共同承担责任。

第十条  施工单位对地下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承担直接责任,应当将地下有限空间作业基本情况及应急措施进行安全承诺公示,张贴于作业区域,并将承诺公示内容报告主管部门(可参考《地下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承诺公示表》)。主要承担以下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组织制定并落实专项施工作业方案、安全作业操作规程、安全技术措施;保证安全投入,提供符合标准要求的通风、检测、防护、照明等安全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加强地下有限空间作业施工现场的风险辨识和隐患排查;强化安全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的配备、检测、维护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告知从业人员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做好应急救援保障,科学实施应急救援等。

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地下有限空间作业安全全面负责,要采取有效措施,保证作业安全。

施工单位安全监管部门应加强日常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明确作业负责人、监护人员和作业人员及其安全职责,严禁在没有监护人员的情况下作业,严禁没有经过培训教育就进行作业,严禁未成年人和其他不适合从事地下有限空间作业人员进行作业。

(一)作业负责人职责:掌握整个作业过程中存在的危险危害因素;对照《地下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确认表》,确认作业环境、作业程序、防护设施、作业人员符合要求,方可作业;及时掌握作业过程中可能发生的条件变化,当地下有限空间作业条件不符合安全要求时,立即终止作业。

(二)作业人员职责:接受地下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培训;遵守地下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地下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设施设备与个人防护用品;与监护人员进行有效的操作作业、报警、撤离等信息沟通。

(三)监护人员职责:接受地下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培训,并在作业前对作业人员现场进行安全教育;全过程掌握作业人员作业期间情况,保证在地下有限空间外持续监护,能够与作业人员进行有效的操作作业、报警、撤离等信息沟通;在紧急情况时向作业人员发出撤离警告,必要时立即呼叫应急救援,并在地下有限空间外实施紧急救援工作;严禁未经批准的人员进入作业区域。

第十二条  监理单位对地下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承担监督责任。审核地下有限空间施工作业专项方案,严禁未经审核擅自施工。对未经审核擅自施工的,应立即责令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权属)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项目监理人员应对施工现场地下有限空间作业进行巡视检查。

第三章  安全管理

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建立地下有限空间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包括地下有限空间安全培训制度、作业审批制度、防护设备管理制度、应急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等),根据地下有限空间的实际情况制定专项作业方案。

第十四条 地下有限空间专项作业方案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一)编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标准、规范及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组织设计等;

(二)地下有限空间的概况:地下有限空间名称、位置、设计参数;

(三)危险有害物质情况:地下有限空间内含有的硫化氢、一氧化碳、二氧化碳、苯、氨等有毒有害气体的名称、浓度、预警值、报警值;

(四)风险评估等级及管控措施;

(五)通风检测设备及使用方法;

(六)应急救援设备和使用方法,应急救援措施;

(七)作业负责人、作业人员、监护人员配备和分工。

第十五条 施工单位应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在进行地下有限空间风险源辨识的基础上,建立地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并及时更新。地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应包括地下有限空间位置、名称、主要危险因素、可能事故后果、防护要求、审批责任人、作业负责人等基本情况。

第十六条 凡进入地下有限空间作业的,施工单位应实行作业审批制度,经项目负责人审批后方可作业。未经审批,任何人不得进入地下有限空间作业。

第十七条 施工单位应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通风设备、检测设备、照明设备、通讯设备和个人防护用品。防护装备应妥善保管,并严格按照规定进行检验、维护,以保证安全有效。

第十八条 行业主管部门或属地政府要建立地下有限空间作业监管台账,加强监督检查。检查中发现有限空间作业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应当责令立即停止作业并限期整改;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作业。

第四章  技术管理

第十九条  地下有限空间作业必须严格遵守“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的原则。施工单位应对地下有限空间内部可能存在的危害因素进行排查,未经检测或检测不合格的,严禁作业人员进入地下有限空间施工作业。施工前,应在作业区域设置安全作业规程和警示标志。

地下有限空间作业过程中,对复杂作业环境,施工单位应对作业场所实时检测。

第二十条  气体检测应按照氧气含量、易燃易爆气体、有毒有害气体顺序进行,检测内容至少应当包括氧气、可燃气、硫化氢、一氧化碳;检测仪器应采集地下有限空间上部、中部、底部等不同位置气体含量;地下有限空间氧气含量低于19.5%或者超过23.5%,以及有毒有害气体、易燃易爆气体超过安全标准的,必须按照规定采取相应的措施并不得进入地下有限空间作业。

第二十一条 地下有限空间作业前和作业过程中必须采取强制性持续通风措施,保持空气流通,严禁使用纯氧进行通风换气。

第二十二条 地下有限空间内手持电动工具、照明工具电压应不大于24伏,在潮湿环境和金属容器中作业,手持电动工具及照明工具电压应不大于12伏。存在爆炸危险的,应符合《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GB3836.1)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 存在可燃性气体的作业场所,严禁使用明火,必须使用防爆型安全防护设备和防静电工作服;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地下有限空间,应符合《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5577)的有关规定;作业场所噪声大于85分贝时,应配备耳塞或耳罩。

第二十四条 作业现场应配置气体检测、通风、照明、通讯等安全防护设备,呼吸防护用品、安全警示设施及应急救援设备,包括泵吸式气体检测报警仪、扩散式气体检测报警仪、强制送风设备、空气呼吸机、正压式空气呼吸器、悬挂双背带式安全带、速差式自控器、安全绳、三脚架等。

第二十五条 进入地下有限空间作业时,地上应当至少有两名监护人员;进入管道内作业时,井室内应设置专人呼应和监护。

第二十六条 当需进入地下有限空间抢救时,抢救人员必须佩戴好正压式空气呼吸器、悬挂双背带式安全带、系好安全绳等,在专人监护下进入地下有限空间抢救。严禁盲目施救。

第五章  安全教育及事故处理

第二十七条  各级行业主管部门要根据行业特点开展地下有限空间作业安全培训。

第二十八条  施工单位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地下有限空间作业安全和应急救援教育培训,并保证培训效果。

地下有限空间安全教育培训的内容应包括:地下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应急预案,通风检测设备、安全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备的正确使用等。

第二十九条 施工单位项目部在作业前必须对项目管理人员、作业负责人、作业人员和监护人员进行地下有限空间培训教育,主要包括本项目地下有限空间的具体名称和位置、危险有害因素、防范措施、作业环境、作业内容等。

第三十条  施工单位应制定地下有限空间事故专项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预案应包括应急组织体系、职责分工以及应急救援程序和措施。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

第三十一条  地下有限空间发生事故时,施工单位应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第一时间组织救援。

第三十二条  地下有限空间发生事故后,施工单位要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向所在地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和负有地下有限空间管理责任的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十三条  负有地下有限空间管理责任的部门或属地政府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监管责任,发生安全事故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设(权属)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相关单位未按规定履行地下有限空间安全职责,导致安全事故发生的,依法予以处罚,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实施联合惩戒,将其所有项目纳入重点监管范围。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未履行安全职责,导致安全事故发生的,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地下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承诺公示表》和《地下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确认表》格式见附件。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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